韓國法院判決母親對15個月大女兒輕微肢體接觸不構成虐童罪

15개월 딸 밀친 아이 등 한 차례 때린 엄마…법원 아동학대 아니다 무죄.png

韓國水原地方法院就一宗在未婚母親保護設施內發生的爭議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一名三十多歲母親因女兒被同齡幼童推倒而以手掌拍打對方背部一次的行為,不足以構成《兒童福利法》上的「身體虐待」,宣告無罪。法院強調,雖然確有肢體接觸,但結合當時情境、拍打部位與次數、力道及結果等因素,難認已對兒童的身體健康或正常發育造成危害的現實風險。該判決於2026年8月19日作出,由水原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單獨法庭庭長法官지창구宣示。

案件可回溯至2025年2月15日傍晚6時40分左右,地點在京畿道一處未婚母親保護設施的遊戲室。當時年約33個月的男童B坐在溜滑梯上,A氏15個月大的女兒C似乎為讓B離開而以手推其背,隨後B抓住C的雙手並用力推擠,致C向後跌倒。A氏近距離目睹後立即上前,以左手在B的背部拍打一次。事後監視器畫面與現場跡證顯示,B背部當時可見一處泛紅掌形印記。

檢方據此以違反《兒童福利法》中的虐待罪名起訴,主張該行為屬對兒童施加身體損傷或可能妨礙正常發育之虐待。A氏在庭審中否認有虐待意圖,稱其反應出於保護年幼女兒的本能。

法院在事實與法理上均未採納檢方觀點。首先,就情境與力道評價,法庭指出B的體型與力氣明顯大於C,且對年幼女童施以強力推擠,A氏是在目擊女兒被推倒、情緒緊張的剎那立即作出的單一反應;其次,就危險性評估,拍打部位為背部而非頭部、臉部等高風險部位,且行為僅一次,監視器所呈現的力道並不強烈;再者,關於背部紅印,法庭認為依據影像可見之拍打強度,難以確定該痕跡必然由A氏行為單獨導致,且不排除因幼童皮膚脆弱而短暫泛紅的可能。綜合以上,檢方所提證據不足以證明該行為已達「足以危害身體健康或正常發育」的程度,難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身體虐待。

判決同時指出,對幼童施以體罰並非因此而獲得普遍允許。本案屬於就具體案情作個別化審查的結果:必須結合行為發生的背景、部位、次數、力道與造成的影響,判斷是否達到虐待的法定要件。法庭亦提及,社群網絡上有人將幼兒間的推擠與「校園暴力」相提並論,但兩者在法律概念與適用範圍上並不相同,應避免混淆。

此案凸顯韓國司法實務對兒童保護與刑事定罪門檻間的微妙邊界:並非所有的身體接觸都可自動推定為虐童,欲追究刑責,仍須有具體且充分的證據證明行為本身具有危及兒童健康或正常發育的實質風險。換言之,法律關切的不只是是否發生了「打」的動作,而是該行為在當時脈絡下是否達到「虐待」的嚴重性。

案件發生在未婚母親保護設施這一相對脆弱的社會空間,也讓外界再度關注如何在兒童權益保障與照護者即時反應之間拿捏分寸。設施內幼兒彼此年齡、體格差距明顯,加上看護者可能同時面對多重壓力,突發衝突時的判斷與介入常處灰色地帶。此次判決並未為體罰背書,卻明確釐清:刑事責任的認定須回到證據與法律要件,而非事後情緒或網路輿論。

對於關注兒童保護的華語社會而言,本案提供一個可資比較的觀察框架——如何在嚴格防範虐待與不致將一切輕微、短暫、低風險的肢體介入一概刑事化之間取得平衡。法庭以部位、次數、力道與後果為核心指標,結合案發情境與受照護兒童的實際脆弱程度,進行層層審查,顯示出對兒童最佳利益與刑法責任原則的並重。最終,水原地方法院以證據不足以證成「身體虐待」構成要件為由,判處A氏無罪,亦提醒社會:預防與教育同樣關鍵,將所有糾紛簡化為懲罰,既不利於兒童保護,也未必符合正義的精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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